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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2-09-09 | 文字大小:【大】【中】【小】 | 浏览量:455
理论上,我国治理结构兼具德、英两种模式优点,一定程度上具备科学性、国际性和时代性,但实践中,这种治理模式偏离了中国国情现实土壤,仍存在严重弊端。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突出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是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其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很大比例。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表现为国有股比重过大,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
如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全部股权的54%。不合理的股权结构,造成大股东特别国有股东“一股独大”超强控制,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和证券市场发展。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国有企业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3.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内部监督不足。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行使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经理层行使日常管理权。但实际上,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很不成熟,股东大会沦于“空壳化”,对董事会控制极其微弱。
4、监事会监督乏力。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12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项职权,而第54条和第126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项职权,从权能上来看,监事会完全由董事会和管理层所操纵,根本就无法与董事会抗衡,无法对董事、经理有效监督,逐渐沦为一种摆设。
此外,还存在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经营层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缺少符合国际惯例的外部审计、债权人对企业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等等。
二、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措施
一是将党建优势纳入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范围,确保各治理主体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广泛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三重一大”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明确国企党委(党组)议事范围,抓党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激发经营层活力等等。
二是优化董事会结构,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会;健全完善董事会决策运行机制,修订议事规则,规范议事程序。
三是以监事会为核心,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机制。总之,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双核”作用,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老三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有效衔接,最终实现党管企业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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