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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集团】连载中...我国政府金控集团监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8-11-02 | 文字大小:【】【】【】 | 浏览量:4636

【本文导读】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平安集团成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举被认为是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标志性事件。

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确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数据来源:仁达研究

根据《备忘录》,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监管,银行由央行直属的银行管理局监管,除证券、保险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进行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只是准金融机构。从目前分业监管的分工看,不完全属于任何一家监管机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是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证券业和保险业,由这两个部门负责监管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则可能出现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多个“婆婆”同时监管的情况。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除外。《公司法》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具体限制。无论由哪个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都将面临现行《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一些制约。

目前来看,国内金控平台主要有四类混业模式。

(1)非银金融控股的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老三家”,牌照基本齐全,且主业为金融,未来综合优势将逐步体现。另外还有保险系、券商系、基金系和创投系,牌照数量相对较少,但横向拓展的空间较大。

(2)产业资本控股的金控平台。如招商局集团、广州友谊、中航资本等实体企业通过自己设立或者入股的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其主业为非金融产业,金融牌照已覆盖全面。

(3)银行系的金控平台。如中银国际、建银投资、四大资管公司等,银行的最大优势是丰富的渠道和客户资源,任何一个牌照都可能衍生大业务。

(4)地方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投资平台。如天津泰达集团、江苏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一般以“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形式出现,对分散的地方财政性质股份进行整合,吸引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区域化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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