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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暗箭变成明枪:法人治理中的权责边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6-12-07 | 文字大小:【】【】【】 | 浏览量:5258

【本文导读】法人治理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体系,本文重点梳理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权责边界。但要防范野蛮人入侵,仅梳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仁达方略建议大家亲自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熟读在心。兵法之道,以正合,以奇胜,千变万化而不离其宗,只有知己知彼知时知势,方见运筹帷幄之机。

随着证监会主席的一声怒喝,上市公司忽然发现,或者说终于确定,门口的许多陌生人已经悄悄化身为暗夜杀手,正躲在角落里弯弓搭箭,随时准备射出致命的一击。

法人治理

只有千日做贼,哪有千日防贼?面对门口随时可能野蛮变身的陌生人,上市公司的股东们人人自危,精神的弦时刻绷紧,不敢松懈。哪怕枕戈待旦,仍然不能放心,因为敌人总是在黑夜里摸营偷袭,狡诈莫测。

怎么办呢?本号昨日曾向大家推荐了一篇讲述防范于未然的法人治理文章:如何给股权攻防设置底线?》。今日就这个话题继续深入探讨,为您系统梳理法人治理中的各方权责边界:

>法人治理中的权责边界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二、法人治理构建的依据

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全是假的。为此,1998年,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其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法入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0ECD制定的标准和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起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能保证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定增长与发展;

三是能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调控;

四是能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是能有效地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全面地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地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三、法人治理遵循的原则

上述原则和条件,为我国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四、三会层决策:明确权责边界

现代公司的权力系统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共同组成。它们被赋予不同的权力,有明确的权力边界,并组成相互关联的公司决策机制。

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存在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决策权力分配也相应形成一种层级关系,即层级制决策机制。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股东大会的决策,这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

第二层次是董事会决策,它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决策;

第三层次是经理层决策,它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决策。

1、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等决策权力。这些决策权具体表现为:

(1)审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财务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及解散事项做出决定;

(3)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大会决策权的行使是通过召开不同种类的股东大会来实现的。

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分为普通年会和特别年会两类。前者是指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后者是指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直接影响股东对决策权的行使。股东的投票权是以持有的股权为基础所分配的。即所有投票者一律平等,每股一票。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一般有直接投票、累积投票、分类投票等几种。

直接投票是指每股享有一个投票权。在选举表决董事时,掌握多数股权的股东一般可以决定所有董事人选。

累积投票是指股东在投票决定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所有这些票数集中投在某一个自己中意的人选上。这种投票表决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弱大股东对董事选举的控制。

分类投票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股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而由各类别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采取这种方式通过一项决议,必须得到“双重多数”同意。一是要求在股东大会表决获多数股权持有者同意,二是还要求获得各类别中各自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

2、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主要有:

(1)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

(2)选聘公司经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与奖惩事项;

(3)公司治理研究: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制定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决定公司的财务原则和资金的周转;

(6)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工资、劳资关系;

(8)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

(9)决定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

(10)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策有规范的决策程序和方式可循。

董事会会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会议,它是按照规定定期召开的会议;另一种是特殊会议,它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的会议。

董事会议必须要有符合法定的人数出席方为有效。一个有效的董事会议,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中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即可作为整个董事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位出席会议的董事均有平等投票的权利,每人一票。投票时,如果出现僵局,董事长往往有权行使裁定权,即具有决定性的投票权利。如果董事会的决议与股东大会的决议发生冲突,应该以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准。

3、经理层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

经理层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并具体负责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以下决策权:

(1)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2)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负责组织、指挥和调控;

(3)任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决定对本公司一般职工的奖惩、晋级、薪酬、聘用、辞退等;

(5)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等。

4、制衡关系是三会一层的关键

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形成制衡关系,公司治理才能发挥理想作用。

总结:

法人治理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体系,本文重点梳理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权责边界。但要防范野蛮人入侵,仅梳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仁达方略建议大家亲自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熟读在心。兵法之道,以正合,以奇胜,千变万化而不离其宗,只有知己知彼知时知势,方见运筹帷幄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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