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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集团组织管理体系的关键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6-07-25 | 文字大小:【】【】【】 | 浏览量:5176

【本文导读】法人治理结构,只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来做就可以吗?实际上,现实比较残酷,你按照公司法,没有办法来建立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完整地运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只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来做就可以吗?实际上,现实比较残酷,你按照公司法,没有办法来建立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完整地运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以下内容根据王吉鹏先生在《集团战略新思维和集团管控》微课堂上的分享整理:

  法人治理结构,从国内定义上来说,是很清晰的。它就是在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一种制度体系。

  按照这样一个理解,法人治理结构很简单嘛,你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来做就是了。但是现实比较残酷,你按照公司法,是没有办法来建立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完整地运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

  随便举例,我们现行公司法的第38条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但是第47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两句话,你区分一下看一看。

  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是在第50条,公司总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也就是我们说的法律之外,要想具体的操作细则。

  

  在法人治理结构层面,我们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第一,是各项议事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对董事的选任、考核、激励;

  第二,是对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阐明第一条,议事规则的建议和完善:

  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态。

  那么,假如我们有五个人是某家公司的董事,但是三个人不能出席,就书面委托另外两人代为表态,有效票数还是全票五票,但是这两个人开会有用吗?没用。

  因为公司法还有一条规定:出席董事会人数不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有效票数五票,但是人不够。

  实践中,我们现在的合资合作,越来越出现均股现象,各占50%,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很少参加会议,让你的决议无效。只要口头答应,不书面签字就行。

  中国的企业是分大小王的,一把手:董事长还是总经理?

  我相信很多人说不清、说不明白,甚至是说不准。

  有人说是董事长——国有企业,董事长是一把手,因为他还兼党委书记,党是最大的,自然是一把手。

  非国有企业呢?有人说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是错误的;那要是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就对了吗?仍然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是:董事会授权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你能告诉我谁是一把手?

  所以针对这些议事规则,权责体系,一定要把它书面化,建立并完善。因为说来简单,在日常经营的实际过程中,就要有流血的冲突。

  

  另外还要解决我们法定权利和章定权利之间的关系。

  公司章程相当于议事规则纲要,除了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我们还要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举一个央视《经济与法》的案例:

  两个同学合伙,各出50万开公司,各占50%的股份,都参加公司经营。公司法规定,小规模的公司可以不建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代表董事会。张三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四任副总经理。

  结果出现各种矛盾后,李四处于劣势,完全没有办法,因为张三对他做的都合法——张三说:“我就是董事会”。

  问:李四应该怎么办?

  在原有的公司法下,李四不能有任何作为,因为张三一切都合法。

  新调整的公司法:占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对大股东的决议不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建立了一个桥梁。也就是李四可以去起诉,当然如果是占有10%以下的股东就没办法了。

  但是李四如果了解法人治理的相关逻辑,他还可以通过一个方式解决:就是在公司章程里面,罗列相关的要求,要求出现这些情况时,必须开董事会,必须开股东会,比如说开除高管。

  新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这个权利,可以既行使法定权利,又行使章定权利。这是议事规则。

  当然还有很多很复杂的问题,对于集团企业。比如说下面有上市公司,要求更规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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