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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21-11-04 | 文字大小:【大】【中】【小】 | 浏览量:1438
从国际经验看,如意大利伊利公司、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等,都是既投资又运营,投资后欲获得回报,必然会参与运营,只是这种参与不一定通过直接干预体现,也有可能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调整,比如通过向投资的企业派出董事,来参与所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以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因此,把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截然分开是没有必要的,反而容易造成观念和操作的混乱,无形中徒增组建成本。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利(产权)被分解为价值形态的权利和实体形态的权利,国资公司享有的就是对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国资委要“管资本”,但这种管理的核心是价值管理,但这种“管资本”与国资公司的资本价值经营具有明显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国资委是单纯的出资人,而不是资本经营者;国资公司则既是出资人(向实体企业投资),又是资本经营者,是典型的企业组织。从“政资分离”的角度,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的唯一出资人代表,而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从“政企分开”的角度,国资委不能直接插手国有资本的经营,而是以出资人或股东的角色对国有资本经营予以监督。
在西方国家,国资公司普遍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且大都根据商法设立。这里所谓的控股公司形式,是指国资公司在国资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对其投资控股的企业履行股东权利,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进行资本运营,在国资公司内部则实行人事管理、重大决策管理、收益管理等三项事权管理,同时要进行战略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等三项辅助管理及产权事务管理,这是国资监管机构不宜直接管、也管不了的事情。
国资公司作为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通过控股、参股其他企业(实体企业),从事国有股权经营及金融资本的营运,以此谋求国有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作为企业,为了实现国资增值的经营目标,国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其具体经营决策除了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外,不受任何部门的行政干预。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授权要符合法律程序,没有直接干涉的行政权力。
每天一本好书推荐
行业首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图书
图书目录:
理论探索篇
第一讲 深化国企改革“1+N”顶层设计
第二讲 国资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扩围
第三讲 试点改革取得重要成就
第四讲 混改将成为突破口,管资本进入实操阶段
第五讲 “双百行动”纵深推进,成为国企改革新风向
方法论篇
第六讲 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定位
第七讲 国资投资、运营公司组建方式
第八讲 国资投资、运营公司谁来授权?
第九讲 国资投资、运营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讲 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如何运行?
第十一讲 组建目标:政企分开、政资分离
第十二讲 从管企业转为管资本,国资委如何“放权”?
第十三讲 “资本化”是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突破口
第十四讲 理顺六大关系,构建有效的国资监管体
附文章:央企兼并重组关键:战略重组而非重组战
实操篇
第十五讲 改组组建后两型公司战略重新定位
第十六讲 “小总部、大产业”:管控模式创新
第十七讲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中国模式”创新
第十八讲 党建嵌入法人治理有效方式探索
第十九讲 “走出去”加速国有资本全球化布局
法人治理篇
第二十讲 国资监管机构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讲 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讲 党组织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关系
第二十三讲 发挥外部董事作用,避免董事会职权虚化
案例:新兴际华集团规范董事会管理经验
核心能力建设篇
第二十四讲 国际化战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讲 “走出去”海外并购、资本整合能力
第二十六讲 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能力
第二十七讲 内控能力、风控能力
第二十八讲 体制机制、管理创新能力
展望篇 国企打造升级版,着力点从企业到资本
一、十九大后国企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二、混合所有制试点积极推进
三、上市公司成为央企混改主要载体
央企试点新探索
案例一:中粮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做法
案例二:国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核心要点
案例三:招商局做法:放权39项,引入个人跟投机制
案例四:国新、诚通改组国资运营公司突出亮点:设立基金
案例五:神华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经验
各地方省(市)属国企混改新进展
一、天津市:国企混改关键在于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上海市:鼓励非公资本更深层次参与国企混改
三、重庆市:积极推动混改,10家市属国企试点员工持股
附录:相关政策
一、国发〔2018〕23号
二、国办发〔2017〕38号
三、中发【2015】22号全文
四、国发〔2015〕63号全文
五、国办发〔2017〕36号
六、《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上海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36号)【见参考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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