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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6-09-23 | 文字大小:【大】【中】【小】 | 浏览量:6396
《意见》在责任追究范围中首先提到了集团管控方面,明确了集团管控方面可被追责的情形,这将推动国企改革下集团管控体系的新变革,进一步促进国企法人治理体系的完善、责权体系的明晰规范等。
2016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通过制度安排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指出,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政策背景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的组成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
2015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制度。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及本次《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
政策亮点
1、责任追究范围针对性强
责任追究范围主要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比较集中的环节,包括集团管控等九大方面(54种)外加兜底条款等十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比如,在集团管控方面可以被追责的情形包括: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这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完善集团管控体系建设,明晰集团总部与下属企业责权和流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2、“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否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无法推卸应负的责任,不能把亏损包袱甩给国家,抛向社会。
3、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操作性强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综合采用组织处理、扣减(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除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外,其他处分同时应结合扣减(或追索)薪酬处罚,但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不合并使用。同时,《意见》对于资产损失认定方式、处理规则等做了详细规定,各项制度的操作性很强。
政策解读
1、在当前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意见》对于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做了系统性的制度规定。
2、《意见》在责任追究范围中首先提到了集团管控方面,明确了集团管控方面可被追责的情形,这将推动国企改革下集团管控体系的新变革,进一步促进国企法人治理体系的完善、责权体系的明晰规范等。
3、《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显示了监督的决心,有利于国企决策规范性的提升,将更好地遏制违规经营、盲目投资、暗箱操作、转移资产等痼疾。
4、《意见》对于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这有利于制度的真正落地,有助于国企规范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资的滥用和流失,也将对接下来国企的投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5、对于《意见》出台可能会捆住企业的手脚,助长“宁可错过也别犯错”的想法,这显然是一种误解。由于《意见》相关规定比较明确,追责的指向主要是违规行为,企业只要完善决策制度,依程序执行即可。
6、新一轮的国企改革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探索性强,不同的改革政策往往有不同的侧重,这就需要不同改革的统筹推进和良性互动。《意见》的出台将更好地解决国企决策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为国企经营投资决策划出了“红线”,也将成为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安全线”。在约束下规范发展,国企才能真正做强做优做大。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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