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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储机构与城投公司的运作模式将如何改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6-06-06 | 文字大小:【】【】【】 | 浏览量:7400

【本文导读】土储机构是指在各级政府批准权限范围内,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机构。土储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其所产生的政府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土储机构是指在各级政府批准权限范围内,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机构。土储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其所产生的政府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一级土地开发整理,可分为政府主导的一级开发模式和企业主导的一级开发模式,模式不同融资行为也不同。


  1、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地方政府通过财政专项拨款或投入国有股本成立土储机构。土储机构通过招标、招商的方式来引入开发企业(一般是城投企业),开发企业通过开发整理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在这个模式中,土储机构为主要融资方,开发企业承担开发整理功能。


  2、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土储机构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获得土地,与开发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开发企业(主要是城投企业)融资进行土地整理及基础建设。在这个模式中,开发企业为主要的融资方。


  2016年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发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储机构、地方政府、城投平台产生影响如下:


  1、土储机构的职能进一步集中。2012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中只是要求实施名录制,但并没有限制数量。而本次新规明确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臵一个土地储备机构,使得土储机构的职能进一步集中,特别是对于同一个行政区划存在多个土储中心、存在多种土地开发模式的城市。


  2、土地净供给可能收缩,缓解政府债务压力。根据新规,土储机构的融资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及地方债,融资难度上升,土储机构的净供给可能出现收缩。但考虑到当前土地市场遇冷,可供应的存量土地仍然充足,相应地减少了财政土地支出压力。此次新规旨在剥离土储机构的融资职能,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3、对主要从事土地开发的城投平台可能偏负面。在政府主导的一级开发模式中,由于土储机构融资难度上升,城投平台可开发的土地相应减少,这对城投平台有负面作用。在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中,城投企业的土地储备业务可能被剥离回土储机构,城投企业利用土地储备融资受阻,影响也偏负面。


  4、对主要从事非土地开发的城投平台可能偏正面。由于土储机构融资压缩,银行缺乏优质资产,将可能导致更多信贷资源流向非土地开发的城投平台,对这部分平台的新增银行贷款形成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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