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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法人治理结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7-05-22 | 文字大小:【】【】【】 | 浏览量:4623

【本文导读】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成,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企业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成,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企业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业主制的物质载体是小规模的企业组织,即通常所说的独资企业,在这种企业制度中,出资人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企业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经营并获得全部收益。

合伙制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的企业制度。现代公司制度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企业的资本来源一般比较广泛,出资人即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归全体股东所有。业主制和合伙人制由于出资人即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日常运营的监管要求较低。

公司制企业是众多投资者共同投资形成,原则上要求所有投资者即股东对公司的一切事物做出决策,但是这样做是不现实的,也不能产生高效率,光是平衡各方的利益就得花费大量的时间,这种资本构成的多元化客观上决定了公司组织管理形式不能由所有投资者直接管理。但是出资者(或股东)对于别人支配自己的财产又不放心,因而产生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同时,股东要保障公司为自己提供财产收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法人治理结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解决两权分离所带来的最关键问题就是处理法人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也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所在。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是解决所有权、经营权分离问题,更是处理权责明确、产权清晰的关键所在。从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关系上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理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并负责经营。董事会接受股东的委托后,成为公司的代表,股东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仅在董事会玩忽职守,未尽勤勉管理公司义务并造成公司损害时,股东作为出资者才有权起诉,要求董事会责成相关董事对公司的起诉进行赔偿,股东也可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对董事的聘用,从而来体现股东作为所有者的地位,法人治理结构便是通过上述关系的处理来解决现代公司制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现代公司制度的又一特点是公司行为的高度规范性。公司的高度规范性主要决定于公司内部组织构架的规范性,且最终要取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高度严谨性。因为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指其组织构架,更在于其结构之间关系的确定,及各结构职权运作方式的确定,合理,科学地处理为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使治理结构有序规范地运作,才能实现现代公司制度的高度规范性,才能够在法律调整的情况下形成有效的内在运行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职权划分,运作方式等关系。其中,董事会在上述关系中起决定作用,正是董事会本身的系才形成变为的内在结构治理,解决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性,解决了公司制度的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制度,为目前股东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逐步在向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转化,但是最终后果还是实现了公司解决所有权在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本质上确定了其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本文出自仁达方略研究著作《法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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