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51-568
15801587877——1580158045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08-06-11 | 文字大小:【大】【中】【小】 | 浏览量:5797
《国家电网报》——王吉鹏
——2008年6月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地完善,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国企业在充分借鉴国内外优秀管理思想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了很多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之道。但在我国企业汲取优秀养分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漫天飞舞的管理宝典、管理真理和管理言论让很多人迷失了方向,我们的企业不知道应该听哪个大师的,或者采取哪种管理思想。因此,管理也需要打假,也需要去其糟粕,留其精华,将最优秀的、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思想推广到我国的企业中。这样,也能使我国企业能分辨这些管理谬论,少走弯路,追上国际先进企业的步伐。
“如何才能使得企业成功”,这个话题是众多管理学家和企业家关注的焦点。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提出了企业成功的四个不等式,认为企业做到四个不等式,就能成功。我们也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听到 “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很多人认为这是一条管理真理,并以这个标准来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管理需要打假,“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就是一条谬论,是极其不合理的。国内有一个教授将“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奉为经典,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它的作用:山东某集团是一个集饲料产业、食品加工、禽兽养殖和动物保健为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这家集团公司的总裁在国外住了半年多,但是集团运转正常。
教授将这个企业能正常运转的原因理解为“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殊不知这是错误的。在教授看来,老板就应该天天出去风花雪月,就应该陪人聊聊天、喝喝茶、打打关系。如果一个老板每天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工作上,那他就是不会当老板。这样的言论是非常错误的,也会误导企业的运行。为什么“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是一条管理谬论呢?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叫老板。企业有所有者和经营者之分,这是法人治理的问题。这里“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而非经营者。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指财产所有权(或产权)的拥有者,而所有权或产权是经济主体对稀缺性资源所拥有的一组权利集合,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为使企业正常运转,企业会聘用一批能正式负起行使公司业务与资产支配责任的经营者。很多人误将“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中的老板理解为经营者,这是错误的。事实上,这里的老板,也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举例来说,李嘉诚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所有者,也即“老板”,他的企业遍布全世界,他也要去管吗?答案是否定的,大多数企业都有专业的经营者来实行管理,李嘉诚直接管理的企业少之又少,他只要选择一个好的管理团队就可以了。从这个角度来讲,谈“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应该区分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企业的所有者不在,但经营者通常是在的。
其次,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职位和人是分开的。我国的大多数民营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个人。董事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老板,总经理是全权负责企业运行的经营者。老板不在意味着董事长不在。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只要在每年开董事会时出席就可以了,平时不在无所谓。因此,在管理过程中,职位和人是分开的,也就是说虽然任总经理的这个人不在公司,但是总经理这个职位是在的。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可以将总经理的职位分工落实下去。如果总经理是虚拟的,即人虽然不在,但大小事务可以通过电话或者E-mail请示总经理,由他来决策。如果采取授权的方式,总经理可以授权某个人来行使他的权限。因此,总经理这个职位是一直在的,和承担总经理的这个人没有关系。企业运行过程中,都有一套规范的管理流程,每个决策、文件都要走相应的流程,如果总经理半年不在家,公司大小事务找不到他决策,又没有经过授权,这个公司还要不要运转?肯定公司会垮掉。
第三,这个不等式的初衷是好的,但其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从我国企业管理体制的发展来看,要经历一个从“人治”到“法制”再到 “法治”的过程,我们的专家们也期望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飞跃。所谓“人治”,主要是指以少数领导者的意志为企业管理的主导意志的管理模式。通常企业处于初创期时,其主要管理权掌握在企业的所有者或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手里,企业的管理往往以“人治”为主。当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后,领导者的意志已经不能有效地覆盖企业的各个方面,客观上需要企业根据自己的业务状况制订和执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组织和人的行为,明确职责,有效监督,形成一种决策科学化、流程标准化、考核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即“法治”。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企业进入市场化运作只有三十年的时间,经历了以“人治”为主的阶段,目前正处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阶段,即“法制”阶段。我国的企业时间短,加上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特性,从“人治”不可能一下子到达“法治”,需要经历一个从“人治”到“法制”的过渡阶段。不然,如果直接由“人治”到“法治”,愿望虽然很好,但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会使得企业很快步入歧途,也许会使得企业很快关门大吉。因此,只有在“法治”阶段才可以实行的管理经验,不可能在现阶段达成,提倡“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也是不科学的。只有当我们完成从“法制”到“法治”的升华,才有可能实现这种自我管理的状态,才有可能实现“老板在与不在一个样”。如果能达到无为而治,那就更好了。
↑上一篇:关注增值活动
↓下一篇:寒冬来临:中小企业向何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