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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的“社会责任”迷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4-03-18 | 文字大小:【】【】【】 | 浏览量:5488

【本文导读】从2006年下半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启动社会责任课题专项研究,到2008年国资委一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再到2012年“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社会责任指引”的酝酿;有关央企社会责任的研究和探索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

文/仁达方略 王吉鹏

从2006年下半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启动社会责任课题专项研究,到2008年国资委一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再到2012年“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社会责任指引”的酝酿;有关央企社会责任的研究和探索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

在这六年时间里,在社会各界关于央企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大讨论中,各方观点分歧巨大,结论褒贬不一;笔者以为,之所以导致对履责情况的结论千差万别,是因为大家没有跳出就“央企社会责任”而谈“央企”社会责任的惯性思维。

一、企业社会责任应尽量应淡化股东色彩

企业社会责任(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里对其利害关系人(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包括: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团体、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和股东。)应付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

而央企的“社会责任”是应国资委要求引进的,并接收国资委的管理和考核;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从一开始引入就很自然的被挂上了“央企”头衔,抹上了所有者色彩;而是“白眼狼说”、“王婆卖瓜说”、“央企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中表现最优说”等各界的分歧就此拉开……

但是,企业和政府、非盈利组织等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器官,并不会因为率属于不同的阶层或所有者就能改变他存在的本质意义,同样也不能改变他应履的责任内容。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探讨的本质就是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不是了解某种所有制形式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更不是了解企业所有者的责任问题。因此,我们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必须追本溯源,从“企业”的角度去探讨“社会责任问题”,尽量淡化股东色彩。

比如戴尔、荷兰皇家壳牌、福特、三星、IBM等诸多在社会责任领域表现优秀的世界500强企业,有哪一家在强调或被强调了股东因素?

因此,我们只有摆正了心态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要站在战略的高度探讨企业社会责任

前期,我们在探讨央企社会责任的同时,往往都比较具体,纠缠于分红、捐助、扶贫、赈灾、搞慈善等具体事宜,从战略上缺乏高度。

众所周知,央企是国家秉承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初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央企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它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激发技术和管理层面的创新,进而推动社会发展、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

有如福特用“流水线”技术引领了全球的工业化生产;丰田以TPS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方法为标志的日本制造业在“生产方式”、“组织能力”、“管理方法”上的领先,改变了21 世纪全球制造业的存在形式和秩序;再比如苹果用IPhone改变当代人的生活方式……

正如张德江副总理在2010年中国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上的讲话: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取决于企业坚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取决于企业的境界。企业只有超越自身利益,把国家富强、社会发展、人民幸福作为最高追求,才能培育战略眼光,形成战略思维,作出科学决策,避免急功近利、损人利己等短视行为,企业才能蓬勃发展,长盛不衰。

这才是“国字号”群体应有的的追求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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