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51-568
15801587877——1580158045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时间:2012-09-12 | 文字大小:【大】【中】【小】 | 浏览量:6570
2010年,国家能源局明确表示煤炭企业鼓励“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重组,强调优进劣退。但就当前情况来看,“跨区域”仍然停留在政策文件上,没有执行到地方,兼并重组基本上停留在省域之内。
一、出资主体不同,煤炭企业难以整合
由于煤矿资产构成较为复杂,不同省区内大型煤炭企业管理主体不同,难以实现相互间的重组整合。即使有共同的出资主体,但由于受地方利益等因素影响,难以真正实现兼并重组。目前,国家虽然明确了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但还缺乏具体的整合重组政策措施。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有利于加快有实力的大型煤炭企业的整合进程,而企业的矿业权设置不规范,一个整装煤田有多个实力一般的企业同时获得开发权,使跨区域资源整合和跨区域大型煤炭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
二、地方经济利益受损,煤炭企业难以割舍
地方经济利益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一大制约因素。我国煤炭资源多分布于偏远的中西部以及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煤炭企业作为当地主要经济来源,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如果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可开采年限期长, 大型煤炭企业欲将其兼并,这也势必使地方经济利益受损。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跨地区兼并重组困难重重,形不成全国一盘棋,从而使兼并重组在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有效配置资源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体现。
有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增加了小煤矿整合重组的难度。如青海省的大量煤炭资源控制在私营企业和个人手中,河南义马煤业集团在进入青海省开发资源过程中,为获取矿业权付出了很高的成本,且地方政府要求必须由当地企业控股经营,这给外省企业进入青海整合重组造成了很大的障碍。